2012年,我所在辖区一村民占用耕地挖塘养鱼,(当时所上四人,所长给我安排的分管执法监察,主要工作是农宅审批,财务报账),养鱼这个项目是县政府扶持的,还给立了项,补助了资金,我所(国土所)是2013年给发的停工通知,县国土局2015年去查的,案件查完结束移交公安后,公安将违法当事人以破坏耕地罪关押了一天一夜给放了,2016年检察院自行立案,追究2012年的监管责任,当时所上负责具体执法检查的人在2012年6月份请假了,现在检察院把所有责任指向我,而且现在这个项目依然存在,我是否构成玩忽职守,请杨律师分析。 |